人民网太原7月30日电(记者张琼)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近日,山西省人社厅出台《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提出,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批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按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的面向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三至五年开展一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一至两年开展一次。省级表彰项目指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级以下表彰项目指以省直各部门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拟设的省级项目,在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对拟设的省级以下项目,以省协调小组名义在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按规定不予公示)无异议后,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实行“项目一年一审、总量只减不增”动态化管理,由主办(承办)部门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举办部门(包括主办、承办、协办部门)、设立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表彰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部门表彰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对表彰活动的获奖对象,均要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部级以上获奖对象的奖励,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办理。省级以下获奖对象的奖励,遵照国家现行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定。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