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本报讯(记者 张晓鹏)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普通高中学校在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但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的现象。对此,省教育厅7月8日专门下发通告,对中外合作办学制定了许多硬框框。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通过与国外办学机构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单独设班,以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应届在籍学生为对象,举办引进国外部分课程、颁发国内高中毕业文凭,或者同时颁发国外同等层次毕业文凭的项目。
申请举办合作项目中方学校须为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应具备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师资条件,相对独立的校舍场地和良好的设施,并配备多媒体教室等专用教室;另外,学校应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质,并年审合格,实际聘请外籍人员不少于一年等诸多条件。
各设区的市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5%左右,合作项目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其招生计划单列,学校自主招生,招生对象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外语测试,并达到规定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合作项目要实行“阳光招生”,公开招生政策、计划、录取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收费项目标准和违规处理结果。合作项目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不得组织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合作项目学生学籍与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单独编号、单独分班,合作项目的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就读的,由省教育厅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统一办理转学手续。
省教育厅对合作办学的情况将进行年检,对年检不通过的合作项目,予以撤销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