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讯 (记者刘友旺通讯员王海瑞)9月10日,一家公司的员工因非法储存汽油被消防部门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
为消除社会单位的火灾隐患,连日来,杏花岭区消防大队联合公安派出所加大了检查宣传力度。9月10日上午,消防人员与龙潭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至解放路277号中联钢大厦7层的尔浦能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内存放着一个汽油桶,桶内装有三四升汽油。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内私自储存汽油违反了《消防法》第23条的规定,即“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经查,这些汽油是公司员工代某带进单位的。依据《消防法》第62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消防大队对代某作出了相应处罚。
原标题:公司员工私存汽油被行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