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讯 (记者张勇)今后,我市市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且必须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
8项硬性要求,缺一不可
据了解,我市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能够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读卡器等专用设备;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太原市主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主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低于60平方米;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药店,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资格且在本店注册,从业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体检合格;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集中审查之后,随时受理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受理时间是按照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排序来安排的。2010年底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查受理期间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2011年底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查受理期间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2012年底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查受理期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12日;2013年底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查受理期间为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26日;2014年底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查受理期间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从2015年5月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由集中审查转为日常审查,凡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随时书面申请,审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价格监督检查,一票否决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市还要求对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相关资格审核。“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申报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所需的材料。”该工作人员说,“未提供市物价部门鉴定材料的单位,市人社局不予核准其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原标题:我市将集中审查定点药店资格)